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诉〔2022〕8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汉族,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22002********,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住江西省赣州市江西******学院学生宿舍,系江西******学院在校学生。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4月20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5月1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3月,被告人潘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江西省赣州市办理了一套中国工商银行卡和一套中国农业银行卡欲以每套2000元的价格向黄某甲出售,后被告人潘某甲将办理的2张银行卡送至福建省连城县交付给黄某甲等人用于洗转违法犯罪资金,后黄某甲给其支付1100元车费。被告人潘某甲出售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洗转资金635597.37元,洗转赃款238274.34元,涉及电信网路诈骗案件11起;出售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洗转资金793286.46元,洗转赃款255960元,涉及电信骗取案件12起。被告人潘某甲出售的2张银行卡共计洗转资金1428883.83元,其中洗转电信网络诈骗资金494234.34元,涉及电信网路诈骗案件23起。具体事实如下:
1.2021年3月25日甘肃省榆中县的被害人王某甲在网上刷单时被骗取50128元,其中1029元经被告人潘某甲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洗转至他人账户。
2.2021年3月25日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的被害人安某某被骗取146202元,其中55200元经被告人潘某甲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洗转至他人账户。
3.2021年3月25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的被害人曾某甲被骗取168366元,其中11000元经被告人潘某甲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洗转至他人账户。
4.2021年3月25日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的被害人李某甲被骗取35000元,其中20000元经被告人潘某甲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洗转至他人账户。
5.2021年3月25日陕西省西安市灞桥的被害人马某某被骗取7600.6元,其中1999元经被告人潘某甲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洗转至他人账户。
6.2021年3月25日江苏省连云港市的被害人王某乙被骗取359127.34元,其中69656.34元经被告人潘某甲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洗转至他人账户。
7.2021年3月25日浙江省义乌市的被害人王某丙被骗取79000元,其中6000元经被告人潘某甲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洗转至他人账户。
8.2021年3月25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的被害人衣某某被骗取101980元,其中14990元经被告人潘某甲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洗转至他人账户。
9.2021年3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的被害人张某甲被骗取128926元,其中50000元经被告人潘某甲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洗转至他人账户。
10.2021年3月25日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的被害人张某乙被骗取20227.87元,其中7200元经被告人潘某甲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洗转至他人账户。
11.2021年3月25日北京市房山区的被害人李某乙被骗取114230元,其中1200元经被告人潘某甲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洗转至他人账户。
12.2021年3月21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的被害人赵某甲被骗取20000元,其中15000元经被告人潘某甲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洗转至他人账户。
13.2021年3月21日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的被害人陈某甲被骗取17780元,其中5860元经被告人潘某甲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洗转至他人账户。
14.2021年3月21日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的被害人宋某甲被骗取210000元,其中60000元经被告人潘某甲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洗转至他人账户。
15.2021年3月21日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的被害人张某丙被骗取30000元,其中22500元经被告人潘某甲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洗转至他人账户。
16.2021年3月21日四川省阿坝州小金县的被害人唐某某被骗取35000元,其中15000元经被告人潘某甲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洗转至他人账户。
17.2021年3月21日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县的被害人曾某乙被骗取114800.36元,其中15000元经被告人潘某甲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洗转至他人账户。
18.2021年3月21日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的被害人潘某乙被骗取5000元,被骗取资金经被告人潘某甲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洗转至他人账户。
19.2021年3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的被害人韦某某被骗取230000元,其中60000元经被告人潘某甲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洗转至他人账户。
20.2021年3月21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分局的被害人黄某乙被骗取75000元,其中30000元经被告人潘某甲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洗转至他人账户。
21.2021年3月20日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的被害人张某丁被骗取35100元,其中2600元经被告人潘某甲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洗转至他人账户。
22.2021年3月21日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的被害人谢某某被骗取65000元,其中15000元经被告人潘某甲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洗转至他人账户。
23.2021年3月21日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的被害人李某乙被骗取28000元,其中10000元经被告人潘某甲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洗转至他人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向他人出售银行卡会被用于洗转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资金,仍将其名下的二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用于洗转违法犯罪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甲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晓燕 检察官助理 杨柏林
202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