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概况
1960年以前,红古地区原属永登县管辖。
1960年4月,红古区成立后,组建人民检察院,内设审批组、起诉组、接待室、办公室,配备干部6人,其中检察长(副职)1人,检察员1人,书记员、科员、办事员(兼职)2人。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检察院各项工作受到冲击,1967年4月,红古区实行军事管制,成立红古区军事管制委员会。同年6月,成立红古区公、检、法军事管制组,检察院被撤销,军管组下设审案组。1968年1月,红古区公、检、法全体干部分别到天水步校、平安台、兰州市“五七”干校参加学习、劳动。1969年3月,红古区成立保卫部,下设审案组(预审、批捕、起诉、审判),检察职能由该组履行。
1978年,全国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作出重新设置人民检察机关的决定。同年4月,开始筹备红古区人民检察院,1979年3月1日,红古区人民检察院正式恢复成立。年底,经区委批准,设审批起诉检察组、法纪经济检察组、办公室,配备干部6人。
经过机构变革及司法改革调整,现红古区人民检察院下设五个部室,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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