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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 部门基本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1)控告申诉部门、举报中心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侦查监督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公诉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部门
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
(8)检察技术部门
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
(9)纪检监察部门
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编制人数262人,实有在职人数234人,离退休人数99人。设有政治部、办公室、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侦查监督部、公诉部、职务犯罪检察部、民事检察部、行政检察部、刑事执行检察部、控告申诉检察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部、检察技术部、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处、侦查信息处。
第二部分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表(见附件)
1. 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2. 收入决算表
3. 支出决算表
4.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5.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6.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7.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8.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一)收入总计9,494.56万元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收入总9,494.56万元,其中本年收入8,439.9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 财政拨款收入7,797.36万元。系市人民检察院当年从市财政取得的资金。较2016年决算增加1073万元,增长15.95%,主要是人员经费的增长。
2.其他收入642.6万元。系市人民检察院当年从省级财政取得的资金,主要用于案款返还。
3.上年结转和结余1,054.61万元。系市检察院上年度支出预算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项目结转资金。
(二)支出总计9,494.56万元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公共预算总支出9,494.56万元,其中本年支出8,332.96元,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66.11万元。主要用于国家赔偿费用。
2.公共安全支出(类)8,058.43万元。主要用于全院行政支出,较2016年决算数增加895.53万元,增幅达12.5%。主要为调资、发放误餐补助、交通补贴及目标奖等奖励性资金以及案款返还。
3.教育支出(类)10.31万元。主要用于我院行政执法人员进修及培训等费用。较2016年决算数增加1.13万元,增幅达11.97%。主要是因为今年检察业务较重,高检院培训任务较重,所以培训费用有所增加。
4.住房保障支出(类)198.11万元。主要用于我院按照政策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较2016年决算数增加20.92万元,增长11.81%。主要是由于人员调入、晋升、调资等原因,公积金计缴基数加大等原因增加的支出。
5.年末结转和结余1,161.6万元。主要是我院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年度继续使用的人员绩效奖金及装备项目结转资金。
二、兰州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7,725.4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
系国家赔偿费用支出66.11万元。
(二)公共安全支出(类)
1.人员经费及商品和服务支出共计5,806.1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023.92万元;项目支出782.22万元。主要用于我院行政运行开支。
2.其他检察及公共安全支出共计1,644.82万元。主要用于我院查办案件专项经费及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
(三)教育支出(类)
教育支出10.31万元。主要用于我院行政人员进修及培训。
(四)住房保障支出(类)
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198.11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标准,为职工按规定比例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三、兰州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三公”经费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年初预算数为131.98万元,决算数为87.02万元,较去年决算数减少2.13元,减幅达2.3%。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减少6.35万元,公务接待费减少3.52万元。主要是2017年公务改革,我院交回10辆车,导致车辆维护运行费用较少。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7年度全院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78.2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用为28.99;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9.25万元,比上年减少6.35万元,主要原因为因业务需要,购置囚车一辆;公务改革,我院交回10辆车,公务用车数辆减少,车辆运行维护费减少。
(二)公务接待费
2017年我院公务接待费支出1.04万元,比上年减少3.52万元,全年接待9次,45人。我院公务接待费主要用于:一是参加我院项目评审、工作检查、科技交流、培训授课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二是我院开展检察期间与相关业务往来业务人员的交往。
(三)因公出国(境)费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为7.75元。
四、兰州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政府采购支出说明
2017年度兰州市检察院共计采购1,646.42万元,其中:货物类:929.06万元;工程类47.9万元;服务类669.46万元。
我院采购手续严格执行兰州市财政局、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印发兰州市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兰财采(2015)17号】限额标准,按照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办理相关手续。
五、兰州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固定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2017年度兰州市检察院的年末固定资产总额为22,034.95万元,其中:办公用房33,033.26平方米,价值14,874.29万元;其他用房3,313.0平方米,价值448.37万元;汽车90辆,价值1,154.08万元;其他固定资产4,591.9万元。
六、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人民检察院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三)结余分配:指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分配的事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等。
(四)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公共安全支出:指反映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
(八)“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指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往返机票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购置公务用车支出及公务用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九)“两房”建设:是指建设部、国家计委根据我国当前经济发展和人民检察院的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并批准发布的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标准,“两房”的全称是《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简称“两房”建设任务,是对检察机关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能,开展检察业务工作的基础保证。
(十)住房保障支出:指集中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