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为深入推进兰州-西宁城市群高质量协同发展战略,实现川海一体化共建共享共治的跨区域检察工作格局,本院和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的
布署
安排,联合调查湟水河红古、民和段存在的“四乱”问题,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推进了大通河、湟水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让其成为造福两岸百姓的幸福河。
具体事项
2020年8月4日,本院联和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县人民检察院沿湟水河红古、民和段调查存在的“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问题,发现位于兰州市红古区红古镇新建村窑街矿务局双氢胺厂附近湟水河道中间有一建筑垃圾,该建筑垃圾体积巨大、横跨两地、侵占河道、危害河势稳定,汛期已至,如果不及时清除该建筑垃圾一旦洪水来临,将阻碍河道行洪安全,存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水务局和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水利局作为监管单位,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妨碍行洪负有监管职责,因其履职不到位,导致巨型建筑垃圾侵占河道、将阻碍河道行洪安全,已危及公共安全,存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办理措施
2020年8月19日,本院立案并进一步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勘察、拍照和摄像,以固定证据。
2020年8月中旬,本院同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县人民检察院
找来
了联席会议,共同讨论案情和监督方式,因两地的水利部门对横跨两地的巨型建筑垃圾妨碍行洪安全均负有监管职责,但该巨型建筑垃圾侵占民和地界范围更广,虽主要位于民和县管辖范围,但河道行洪安全事关两岸人民群众的安危,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水务局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配合民和县水利局共同对湟水河河道内建筑垃圾及时进行清除,消除河道行洪安全隐患,根据此种情形,两地检察院联合以双方的名义分别向两地的水利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020年8月27日,两院向两地负有妨碍河道行洪安全的监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书,并要求其依法履行好辖区内河道行洪安全的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河道内巨型建筑垃圾,消除河道行洪安全隐患;切实将两地整改效果转化为助推河流管理保护的长效机制,并加强跟踪监督。
办理效果
2020年10月26日,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水务局向两院作出红水发〔2020〕199号《兰州市红古区水务局关于《检察建议书》反馈问题整改的函》,称在收到两院的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该局已委托甘肃红城建设有限公司将原双氰胺厂区围墙内移3米,并重新修建长291米的围墙,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加强界河联防联控,共同消除安全隐患,与民和县水务局进一步加强沟通,共同商定问题整改方案,提高河洪道监管水平。
2020年10月26日,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水利局向两院作出民水〔2020〕251号《民和县水利局关于延期整改湟水河河道调查反馈问题的请示》,称接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召开党组专题会议,对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安排水利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多次对该河段进行现场查看,发现近期该段湟水河平均流量为120m/s,水流湍急,拆除机械无法到达该建筑垃圾、机械操作人员安全存在较大隐患,故近期无法拆除清理,现场查看后一致认为2021年1月份枯水期,水流量较小,再加上天气寒冷,水面容易结冰,即组织人员对该建筑垃圾进行拆除清理,保证河道行洪安全。
2020年11月份,两地检察院对两地水利部门进行了跟进监督,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水利局答复:爆破方案已确定,爆破装备已准备齐全,于2021年1月份找个水流量最小时期进行爆破,将河道内建筑垃圾炸毁,已确保河道内行洪安全。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水务局答复:河道内建筑垃圾虽主要位于民和县管辖范围,但河道行洪安全事关两岸人民群众的安危,我局也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配合民和县水利局共同对湟水河河道内建筑垃圾及时进行清除,消除河道行洪安全隐患;切实将两地整改效果转化为助推河流管理保护的长效机制,并加强跟踪监督。
2021年1月份,两地水务部门再次到现场考察,发现湟水河水流仍然湍急,遂向两地检察机关汇报了此事,并再次申请暂缓于2月份清理整改。
2021年2月23日,两地检察机关和两地水务部门共同赴现场,水务部门现场进行爆破方案的部署,经专业人士认定通过爆破进行整改有安全隐患,遂根据现场情况临时改变整改方案,采用挖机进入河道进行破碎清理的方式进行整改,并同时联系并关闭湟水河上游的四家发电站,以减小水流量,便于挖机进入河道内,经过长达四个小时的运作,最终将河道内巨型建筑垃圾进行了破碎清理,困扰了两地多年的旧顽疾终于得到了彻底的解决,保障了河道安全。
社会影响
本案是为持续开展好“清四乱”专项行动、跨省联合监督两地水利部门对后果严重的突出问题和旧顽疾进行的联合整治,有效改善河洪道环境面貌,努力建设了“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美丽河洪道,积极助推大通河、湟水河流域生态环保和高质量发展工作迈上新台阶。
来源 | 红古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