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农用地被损毁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以生态修复实效和以案释法为工作原则,在案件起诉到法院后,为了向群众普及法律,提升群众的法律意识,有效降低类似破坏农田生态资源案件的发案率,实现生态环境资源人人保护的目的。办案检察官积极联系法院,提出在案发现场进行公开庭审的建议,最终本案在案发现场进行了公开庭审。本案的办理不但修复了被破坏的农田耕地,保护了农田生态资源,而且用身边活生生的案例向群众宣传了法律法规,真正实现了三个效果的统一。
基本情况
2011年3月至2018年8月期间,杨某才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租用甘肃省永登县树屏镇毛茨村四社集体土地,用于兰州新才建材有限公司修砖厂、办公、生活用房,改变被占用土地的农用性质,经甘肃省地质调查院鉴定,兰州新才建材有限公司占地总面积47.50亩,其中基本农田42.9亩,兰州新才建材有限公司占地开采粘土、修建生产设备、砖胚存放场地、道路已经造成17.67亩的基本农田被破坏,其中严重损毁5.16亩,中等损毁2.47亩,轻度损毁10.04亩。17.67亩基本农田被损毁,破坏了农田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2020年10月20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大数据调查指挥中心发现该线索移送至第六检察部,兰州市院对线索审查后认为本案符合检察机关办理民事公益诉讼相关规定规定,经请示检察长后对该线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调查,11月28日兰州市院六部干警对位于永登县树屏镇毛茨村四社农田被破坏现场拍摄取证后发现,17.67亩基本农田已经因挖砂和修建场房被严重损毁,农田遭到严重破坏,耕种功能完全丧失。
诉讼过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2020年10月28日,兰州市院对本案以兰检六部民公告〔2020〕13号在正义网上刊登发布了公告,公告期30日。2020年11月29日公告期届满,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公告期内向兰州市院书面回复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兰州市院第六检察部在履行诉前公告阶段期间,经询问被告人杨某才,被告杨某才个人愿意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其非法占用并损毁的农用地进行复垦和生态修复,同时请求检察机关给予3个月的复垦时间。检察机关考虑到被告杨某才系农民,家庭条件一般,且当时已经年底,天寒地冻并不适于立即开工复垦,经过请示市院领导后,同意被告杨某才的请求,建议其在2021年3月1日前对破坏的基本农田完成复垦,给予了被告充分的施工时间。
2021年1月9日,兰州市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到永登县树屏镇毛茨村四社清明沟案发现场进行再次调查,发现被告杨某才并未如约开工对违法建筑拆除、对破坏的基本农田进行复垦,检察官在走访询问毛茨村村委会个别村干部和四社部分群众后发现,当地的农民普遍认为杨某才所占用的土地虽然是基本农田,但由于农村人口外流,土地无人耕种已然撂荒,为什么不能修建砖场进行经济建设,用来增加当地农民的收入,当地群众普遍存在法律意识淡漠和保护农田意识不强的情况。
兰州市院第六检察部对现有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证据标准已经符合起诉标准,于2021年1月11日以兰检民公[2021]62010000003号向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请示对被告人杨某才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一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2月4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检公益诉讼请示审受[2021]6200000001号批复,批准兰州市院第六检察部以:1.判令被告杨某才对非法占用的17.67亩基本农田停止侵害,拆除基本农田上的违法建筑物,对因取土造成的深坑恢复原状;2. 判令被告杨某才对损毁的17.67亩基本农田进行复垦达到种植条件的诉讼请求提起诉讼。
2021年3月1日, 兰州市院第六检察部以兰检六部民公诉〔2021〕2号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认为办理一件案件的效果并不一定能实现教育一片的目的,为了实现生态环境资源人人保护的目的,提升当地群众保护农田的法律意识,在本案起诉至法院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请示市院领导同意后,积极联系法院办案法官,将本案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群众态度向法官如实交流沟通,建议对本案进行现场公开庭审,通过公益诉讼案件的公开审理给当地群众上一堂家门口的法治课。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9日在永登县树屏镇毛茨村村委会开庭审理本案,毛茨村村委会全体成员和四社部分群众旁听了本案审理过程。
兰州市院派员出席法庭提起公益诉讼,庭审期间,兰州市院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庭提出,生态修复刻不容缓,要求被告用最快的速度对损害的生态环境和农田进行修复,通过在庭审中对基本农田相关政策、行政法规、土壤专业知识的逐条适用解释,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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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所有旁听群众释明了保住土地红线的重要性,被告杨某才当庭表示将积极修复被损害的农田,用最短的时间达到最好的效果。旁听的群众在庭审结束后纷纷表示,土地才是农民的命根子,不能随便将耕地挪作他用,要自发的保护住自己身边的每一亩耕地。法院最终以(2021)甘95民初5号调解书全部支持了兰州市院的诉讼请求,调解书确认被告杨某才对非法占用的17.67亩基本农田停止侵害,拆除基本农田上的违法建筑,对因取土造成的深坑恢复原状;对损毁的17.67亩基本农田进行复垦达到可种植条件。
2021年5月27日,兰州市院第六检察部再次前往永登县树屏镇毛茨村四社清明沟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发现被损毁的17.67亩基本农田已经进行复垦和生态恢复,曾经的取土大坑已经回填,违法建设的烧砖窑和场房已经拆除,涉案土地得以覆土整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和农田资源得到了切实修复。
效果和意义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根本目的就在于运用用检察监督力量实现对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保护,在办理案件中还应当注重以案释法,真正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实效。本案中,被告杨某才对17.67亩基本农田严重破坏,在虽已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破坏的农田仍处于被损害状态,公共利益持续受损,针对这一情况,检察机关对民事部分单独提起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保护公益的重要措施,但如果在办理案件中一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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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诉讼过程而没有注重法律宣传,不想尽办法切实提升人民群众整体的法律意识,无法形成全民遵守、全民保护、全民治理的共治体系,那检察机关将会陷入单纯以办理案件去维护法律尊严的死循环,诉讼是手段,保护和修复采是公益诉讼的最终追求。
检察机关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是为了胜诉而提起诉讼,其本质是为了通过案件的办理提升人民群众的守法意识,创建全民守法的共治格局。本案的成功办理,既达到了检察公益诉讼的最佳效果,提升了群众的守法意识,也保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 | 市院第六检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