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是一起涉及资源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案件的基本情况是永登县河桥镇四渠村三社的宏旭砖厂长期生产经营,非法取土过程中对周边耕地及种植附属设施造成严重破坏、妨害,2019年3月永登县自然资源局针对宏旭砖厂所有人高某非法取土行为作出永自然资源罚[2019]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砖厂在注销登记后未对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破坏的耕地及附属设施进行复垦、修复,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损状态,同时给该区域土地承包经营户的种植经营造成严重影响。多名土地承包经营户也尝试了各种途径维护利益,但利益始终得不到保护。
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私益相互交织是该案件的一大难点。听证会上检察官向听证员详细介绍了该案案情,出示了相关证据,详细分析了永登县自然资源局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之后听证员对永登县自然资源局代表进行了询问,听取了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及永登县河桥镇镇长、副镇长的意见,最后经过评议,一致同意向永登县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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